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再生物資回收行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國稅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核心征管系統等稅收數據,對再生物資回收企業實施風險分析識別,篩查具有增值稅稅負異常、購銷品名背離、經營“兩頭在外”、發票開具金額突增等風險特征的企業,為開展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提供準確導向。
關于進一步加強再生物資回收行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期,部分地區出現再生物資回收行業增值稅收入增長異常、虛開發票風險趨高的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再生物資回收行業增值稅管理,規范稅收秩序,防范稅收風險,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行業稅收秩序
各級國稅機關務必高度重視再生物資回收行業出現的相關稅收問題,認真梳理、排查本地區存在的稅收風險隱患,剖析問題產生原因,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加強行業稅收管理。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國稅機關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有關情況,積極爭取理解與支持,加強與財政、公安等部門的溝通配合,形成管理合力,進一步規范行業稅收秩序。
二、跟蹤分析收入變化
各地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再生物資回收行業增值稅收入情況的持續跟蹤和分析,發現行業和企業的稅收異常變動情況,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調研分析,及時發現稅收異常增長背后的稅收風險和苗頭性、趨勢性問題。
三、加強行業風險分析和應對
稅務總局將把再生物資回收行業作為今年下半年風險分析的重點,予以持續關注,分析中發現的高風險企業名單將及時推送各地。各省國稅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核心征管系統等稅收數據,對再生物資回收企業實施風險分析識別,篩查具有增值稅稅負異常、購銷品名背離、經營“兩頭在外”、發票開具金額突增等風險特征的企業,進行風險任務推送,為開展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提供準確導向。基層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好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推送的風險任務,建立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風險應對,并及時反饋應對處理結果。各省國稅局稅收風險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發揮在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中的統籌作用,做好過程監控和效果評價,并及時將相關工作情況反饋給稅務總局稅收風險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強化日常稅收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再生物資回收企業的政策輔導和稅法宣傳,幫助企業分析可能遇到的稅收風險和法律責任,促進其守法經營,提高稅法遵從度。在日常稅收管理中,要重點關注新辦、經營業務變化較大的再生物資回收企業,及早發現企業注冊登記、領用發票、納稅申報過程中的異常情形。日常管理中發現的涉稅問題要依法依規處置,并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避免引起負面影響。
五、加大稽查查處力度
各地國稅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對再生物資回收行業虛開發票行為的查處力度。特別是虛開案件多發、再生物資回收行業集中的重點地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稽查選案,選取高風險虛開案源主動安排檢查。稽查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對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立案檢查,盡職盡責調查取證,及時依法審理。對已查實虛開的企業,要及時作出處理并按相關規定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一階段(1995年至2000年):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增值稅先征后返70%
1994年國家進行稅制改革,開始征收增值稅,新稅制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批發營業稅一律改為征收17%的增值稅,大幅增加了企業稅負,對再生資源行業產生了很大沖擊。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財稅字[95]24號),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極大地減輕了企業負擔,但存在先征后返手續繁雜、退款期滯后、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
第二階段(2001年至2008年):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免征增值稅,加工環節憑廢舊物資購買發票享受增值稅10%進項抵扣
為促進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廢舊物資收購企業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加工企業按照稅務機關機制的普通發票抵扣10%的進項稅。由于稅收優惠力度大,促進了再生資源行業蓬勃發展。但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抵扣的做法,違反了“征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增值稅原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大量虛開、倒賣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等現象。
第三階段(2009年至2010年):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增值稅有條件先征后退
為了進一步規范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免征增值稅和加工企業憑廢舊物資發票按10%抵扣進項稅額的優惠政策。但作為過渡,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按增值稅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財稅[2008]157號文件的出臺,雖然有利于促進增值稅的稅制規范,但大幅增加了再生資源企業的稅負,嚴重影響了再生資源行業發展。
第四階段(2011年至今):再生資源回收環節不享受增值稅優惠,加工環節增值稅有條件即征即退
自2011年開始,再生資源回收環節不享受增值稅優惠,并將廢舊電池、廢線路板、廢舊電機、報廢汽車、廢塑料、廢橡膠等部分再生資源加工企業,納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實行有條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擴大了再生資源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范圍,并按不同品種實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從現行政策來看,再生資源回收環節仍然不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加工環節實行增值稅有條件即征即退,優惠比例從30%-70%不等。
一、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難以取得增值稅進項抵扣,導致其稅負過重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原料來源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從眾多的消費者、流動商販、個體戶手中購買再生資源,這種回收方式約占國內回收的85%,這些回收者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回收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二是從產廢企業購買再生資源,但產廢企業銷售再生資源時往往不按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回收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因此,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向下游加工企業銷售再生資源時,只能按照銷售額全額繳納17%的增值稅,加上地方附加稅,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總稅負高達19%以上,遠高于一般行業企業水平。
二、再生資源加工環節稅收優惠力度不大、執行難,能夠享受優惠的企業有限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設置的條件苛刻、標準過高,政策覆蓋面窄,只有極少數再生資源加工企業能夠滿足要求,從全行業來看,加工企業的整體稅負也很高。如廢鋼鐵生產煉鋼爐料,納稅人要享受增值稅優惠,其廢鋼鐵來源和煉鋼爐料的銷售渠道均受有關部門出臺的政策限制,這種將行業準入和銷售渠道都進行限制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做法,明顯不合理,造成了行業內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
三、再生資源加工環節稅收優惠難以傳導到回收環節的正規企業,導致“劣企驅逐良企”
目前,再生資源行業稅收優惠政策針對地是再生資源加工環節,政策設計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環節的稅收優惠傳導到回收環節的正規企業。但是,由于再生資源回收環節存在眾多小散亂的流動商販和非正規企業,這些流動商販和非正規企業不用繳納稅收,回收成本更低,他們抬高價格從產廢者手中收購再生資源,形成了非正規回收企業“無票價”和正規回收企業“帶票價”兩種價格體系,導致正規回收企業生存空間受到擠壓,不少企業紛紛停產或轉行,引發“劣企驅逐良企”現象。
四、稅收政策設計不合理導致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成本偏高,加劇了原生資源消耗
高稅負導致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成本大幅增加,縮小了原生資源和再生原料的價格差距,許多企業將目光更多地投向原生資源,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劇了原生資源開采使用量。如企業采用廢雜銅無增值稅進項抵扣,而采用電解銅有進項抵扣,企業顯然會選擇使用電解銅,導致廢雜銅使用率下降。再如,隨著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原生資源價格下降,廢鋼鐵、廢紙、廢塑料的使用成本優勢已不明顯,甚至價格倒掛,導致再生原料使用比例不斷下降,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現行再生資源行業稅收政策不完善,不利于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再生資源行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長期處于微利經營狀態,隨著勞動力成本上漲,回收利用成本上升,行業平均利潤率不足3%,嚴重影響企業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的積極性。稅收政策作為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具有政策靈活、效果明顯的特點,是扶持再生資源行業的重要手段。再生資源行業過去一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執行中出現的偷逃納稅等問題,政策頻繁調整,對該行業造成極大沖擊。目前仍存在著回收環節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加工環節稅收優惠力度不大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有利于調整原生資源和再生原料的比價關系,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再生資源經加工處理后變成再生原料,其品質與原生資源相近或相同,生產企業選擇使用再生原料或原生資源主要取決于二者之間的價格差。當前,由于許多品種再生原料的價格高于原生資源,使得大量再生資源無法通過正規渠道回收利用。究其原因,除了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不健全、行業整體技術水平不高有關以外,增值稅政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再生資源行業的增值稅稅率是17%,加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抵扣,需承擔高達17%乃至更高的稅負(除增值稅以外,還包括一些地方附加稅)。因此,急需調整完善再生資源行業稅收政策,以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減少原生資源消耗。
注:摘選自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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